“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都属于住房保障体系中的租赁住房,但申请对象、准入条件和管理规则不能混用。办理前应先确认自己面对的是哪一类住房,再核对所在城市公布的规则。本文聚焦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其他保障房类型不在讨论范围。
一、先分清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公租房定义为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出租给符合规定条件对象的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三类申请对象: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新就业无房职工;
-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其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两类住房不能直接套用同一套申请条件。后文所述申请、审核和配租程序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的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申请规则,应以所在城市政府公布的准入、退出条件为准。
二、公租房申请资格的三项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 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第三项明确以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为适用前提。三项条件是申请资格的基本判断框架,并不等于全国统一的收入线、财产线、住房面积线或就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因此,判断自己是否具备公租房申请资格,不能只使用其他城市的经验数据。
三、公租房申请要经过哪些环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办理顺序,可以拆成以下几个步骤:
-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真实性要求是申请人的责任,不等于提交材料后当然符合资格。
- 受理或一次性补正告知。 材料齐全的,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针对的是需要补正的材料清单。
- 审核。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公示环节;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公示、异议与复核。 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公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登记为轮候对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应当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将轮候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开。
受理、审核通过、进入轮候是不同环节。拿到受理凭证,只能说明申请材料齐全并被受理,不等于已经配租。
四、轮候和配租不是同一个环节
轮候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该期限是公租房轮候规则,并不是期限一到就自动取得住房的承诺。
配租方案。 第十一条规定,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和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申请人不应只问“有多少套房”,还要核对自己是否属于方案列明的供应对象范围。
意向登记。 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进行意向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对象进行复审。
确定配租对象和排序。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以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公示后选房。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再次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五、虚假材料或违规使用会有什么后果
《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租房申请和使用的具体禁止行为及后果,主要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已经承租的,还会被责令限期退回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转借、转租,擅自调换住房、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后拒不恢复原状,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以及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等行为,都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 按照市场价格补缴租金;
- 记入管理档案;
-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交不实材料可能影响申请、轮候和承租,退租后也可能受到重新申请限制;入住后不能把公租房当作普通住房转借牟利、擅自改变用途或者长期闲置。
六、为什么本文不列具体城市的资格线
公租房的收入、财产、住房面积和稳定就业年限等具体条件,由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条件及具体户型面积,则由城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因此,本文不列某个城市的资格数字、排序规则或项目条件,也不能代替所在地主管部门的判断。申请前应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当前公布的公租房条件,以及所在城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则为准。网上出现的其他城市标准,不能直接套用。
常见问题
1. 拿到受理凭证,是否说明已经通过资格审核?
不是。受理凭证只证明申请材料齐全并被受理,之后还要经过审核、公示等环节;只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才会被登记为轮候对象。
2. 资格复核和意向登记后的复审是一回事吗?
不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的复核针对审核结果,第十二条的复审针对参加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二者所处的办理阶段和作用不同。
3. 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是否意味着五年后一定分到房?
不能这样理解。条文只规定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并未规定期限一到自动配租;后续仍要按照配租方案完成意向登记、复审、排序、公示和选房。
4. 综合评分和随机摇号必须同时使用吗?
不一定。条文规定的是“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具体办法、相关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5. 保障性租赁住房能直接套用公租房的三项申请条件吗?
不能直接套用。公租房的三项条件执行当地公布的公租房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则执行所在城市政府确定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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