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前要核对的是五类事实:出租人是谁、凭什么出租;房子能用来做什么;住多久、什么时候交租;坏了谁修;以及这些内容有没有落到纸上。下面按你实际翻合同的顺序说。
一、先核出租人:身份加出租权利材料
《住房租赁条例》第九条要求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你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
注意这条是并列的三种材料:权属证书是一类,其他能证明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也是。核对时不要预设只有房本才算数,而是看对方能出示的属于哪一类材料,能不能对应到你准备租的这套房。
同时记下合同上的出租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和联系方式是否与出示的材料一致。中介代签、房东本人不到场的情形尤其要问清谁是出租人。
二、问清用途,并写进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把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列为合同一般应包括的内容。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所以用途不能只存在于口头。打算开公司、办居住登记、养宠物、放大量物品,都应该在用途条款里体现或明确排除,否则纠纷时只能回到合同文字和实际使用情况去争。
三、期限:二十年上限,不是二十年必须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常见诉求是”签三年”,这远在上限之内。需要留意的是超长租期的实际风险,比如房东中途出售或抵押房子时承租人的处境,与一年一签差别很大。
四、书面形式:六个月是分界线,但不是效力分界线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六条另行规定,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这两条各管一件事,不能混着理解。登记备案没做,合同效力不受影响;而没有书面形式时,如果说不清租期,法律给你的定性是”不定期租赁”,也就是租期无法按约定确定,解除和续租的判断方式随之改变。所以无论长短租,签字留一份书面合同都更稳妥。
五、租金与支付:把周期和方式写具体
按第七百零四条,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属于合同一般内容。核对时逐项确认:金额是否含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网络费;押金的金额、退还条件和时间;是月付、季付还是半年一付;付款给谁,收据或凭证怎么留。
写”押二付一”这类简写时,最好补一句押金退还的触发条件,例如”合同期满且承租人结清费用、房屋无非正常损耗后 X 日内退还”,避免只写金额不写条件。
六、维修:谁付钱修,和谁负责修,是两件事
第七百零八条把出租人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作为租赁期内的义务。合同里的维修条款则要进一步区分:房屋主体结构和固有设施的维修由谁承担,自然损耗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如何界定,以及报修的响应时限和方式。
这一条最容易被一句”维修自理”糊过去。写清楚之后再补一句:本合同未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目的确定。
七、签名:签字就成立,但成立不等于核实过身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所以不能因为”还没签字”就放心,也别以为对方签了字就等于身份已核实。签字、盖章或按指印通常即可成立合同,但出租人身份和出租权利材料的核对是另外一步,需要在签字前完成。同一条还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这是例外情形,不适合拿来当作”不写合同也行”的依据。
一份签字前对照表
| 核对项 | 对方应出示或写明 | 不一致时的处理 |
|---|---|---|
| 出租人身份 | 身份证明材料 | 要求出示并与合同信息核对 |
| 出租权利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 | 换材料类别,或暂不签 |
| 用途 | 合同用途条款 | 与你的实际用途逐项对齐 |
| 期限 | 起止日期 | 核对是否与实际居住安排一致 |
| 租金支付 | 金额、周期、方式、押金条件 | 补全退还条件与时间 |
| 维修 | 责任划分、报修方式与时限 | 明确未约定时按法律处理 |
| 形式 | 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 逐页核对后再签,保留副本 |
常见问题
没做登记备案,合同还有效吗? 《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明确,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介催我当场签字,说先交定金再慢慢签,可以吗? 先落定书面的出租人身份与出租权利材料,再谈签字。定金一旦支付,你的谈判位置会变差。
长租一定更划算吗? 期限本身受二十年上限约束;是否划算取决于月租水平、房东出售或抵押的可能性和你能否长期稳定居住,与合同长短期没有必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