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 2026-10-14

租期届满与继续居住,怎样核对合同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租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满足后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

到期的房子继续住着,合同并不会自动续成一个新的固定租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则: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条规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随《民法典》施行。

先看三个事实有没有同时成立

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落入这一条,可以逐项对照:

要核对的事实法律上的位置
租赁期限已届满前提条件,到期日已过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到期后仍在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出租人未要求腾退、未收回房屋

三项同时成立,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缺任何一项,都不能直接套用这一条。

缺了哪一项,常见误判在哪

只继续住,没等到「未提出异议」。 继续居住这件事本身不会自动生成新的固定租期。有人以为住满一年就自动变成一年一签,其实不是。出租人随时可以提出异议,一旦明确表示不续租或要求腾退,就不能靠「我一直住着」来延续。

把「未提出异议」理解成出租人从未表态。 这一项指向的是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实际状态,而不是双方另行签过书面文件。判断时看的是出租人有没有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

以为不定期等于可以一直住下去。 不定期租赁没有约定的终期,但也不是无限期占用。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法律对解除方式和通知时间另有规定;继续使用也不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

优先承租权是另一回事

同一条文的第二款写明: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这里有两个限定:一是「以同等条件」,二是这是承租人在届满情形下享有的权利,不是无条件的占有权。出租人另有安排、或者有其他人以更优条件承租时,优先承租的前提就不成立。同时,这项权利与前面「转为不定期」是两条并列规定——合同继续有效转不定期,与届满时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不是一回事,不要混在一起谈。

核对时该翻出什么材料

按顺序准备这几项,一句一条:

  1. 原租赁合同,确认约定的租赁起止日期。
  2. 到期后的实际使用情况,确认承租人是否仍在占有使用房屋。
  3. 与出租人的沟通记录,确认对方有没有提出异议或要求腾退。
  4. 优先承租的书面主张,若打算行使,把同等条件明确写出来。

条款原文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中查得。

一个常见的操作提醒

发现租期已届满而双方都没有动静时,别默认「不处理也没事」。不定期租赁状态下,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依然存在。把期限、费用、维修责任这些原本写在合同里的条款对照一遍,确认哪些仍然适用,是更稳妥的做法。

资料来源

#租期届满与继续居住#怎样核对合同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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